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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民法親屬編」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,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 99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,其對重婚後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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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設資料
資料識別:
文獻編號:D9107735
資料類型:
地方文獻
著作者:
名稱:高雄市地政處函
主題與關鍵字:
關鍵詞:80高市地政一字第 15286號;民法 第 992條 說明;遺產;繼承權
出版者:
高雄市政府
日期:
出版日期:1991-11
來源:
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
語言:
中文
管理權:
國家圖書館
授權聯絡窗口
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
02-23619132*524
readgov@ncl.edu.tw
引用這筆典藏
引用資訊
高雄市地政處函(1991-11)。[「民法親屬編」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,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 99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,其對重婚後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]。《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》。http://catalog.digitalarchives.tw/item/00/13/b5/4c.html(2019/05/07瀏覽)。
直接連結
http://catalog.digitalarchives.tw/item/00/13/b5/4c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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